1、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是居住于乍得的中国公民,包括华侨(含港、澳、台同胞)、留学人员、公派驻外人员等,且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允许结婚的各项条件;3、3张二寸(3.5cm*5.3cm)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彩色照片。4、再婚当事人应提交离婚证(或法院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一审判决书还需附生效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丧偶的当事人,应提交前配偶死亡证明、与死者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并亲自到场申请协议离婚。3、男女双方各2张二寸(3.5cm*5.3cm)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4、离婚协议书(需一式三份)。内容包括双方系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问题做出安排以及同意协议内容、保证协议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等内容;在我馆办理的婚姻登记,婚姻当事人遗失、损坏婚姻证件的,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申请补领。婚姻当事人在异地委托他人向我馆代为申请补领的,还应当提交受托人身份证件、经公证的委托书和《申请补领婚姻证件声明书》。(一)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的结婚证或离婚证,不得任意拆装或涂改。如因当事人自行拆装或涂改文书引起的问题及相关责任,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二)尽管中国驻外使领馆与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婚姻登记和颁发的结婚证具有同等效力,但由于护照是中国公民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驻外使领馆办理婚姻登记使用的以及颁发的婚姻证件上显示的均为护照信息。当事人持驻外使领馆颁发的婚姻证件在国内办理事务时,常被要求提供证明婚姻证件与国内身份证持有人为同一人的材料。因此,请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充分考虑日后使用需求等,适当选择在国内婚姻登记机关或驻外使领馆办理婚姻登记手续。